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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嬰幼兒游泳場所衛(wèi)生管理,保障嬰幼兒身體健康,防止傳染病傳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發(fā)生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公共場所衛(wèi)生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規(guī)范。
第一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指為嬰幼兒提供游泳健身、戲水娛樂等活動的經營場所,包括泳池間、緩沖休息間和更衣、洗浴間或區(qū)域,其布局應合理。
第二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指為嬰幼兒提供游泳健身、戲水娛樂等活動的經營場所,包括泳池間、緩沖休息間和更衣、洗浴間或區(qū)域,其布局應合理。
第三條:
本規(guī)范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各類室內嬰幼兒游泳場所。
第四條:
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衛(wèi)生許可,不得從事嬰幼兒游泳場所經營活動。
第五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分為單項(單人單池或多人一池)和多項(單人單池和多人一池)兩種。
第六條:
單項經營的嬰幼兒游泳場所面積應不小于25㎡,多項經營的嬰幼兒游泳場所面積應不小于40㎡。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嬰幼兒活動水面積不得少于1㎡。
第七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的內外環(huán)境應保持整潔、衛(wèi)生、舒適、明亮、通風,空氣質量應符合附錄A要求。
第八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。單人單池池水應一人一換。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換一次,并有能滿足水質處理要求的水循環(huán)和水質消毒、水溫調節(jié)設備。泳池水溫宜為34—36℃,游泳時的水質應符合附錄B要求。
第九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使用的消毒劑和消毒設備必須取得生產企業(yè)衛(wèi)生許可證或衛(wèi)生許可批件,禁止使用氯制劑、二氧化氯制劑、臭氧等對皮膚黏膜產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劑及消毒設備。
第十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應設有空氣消毒、空氣溫濕度調節(jié)、機械通風等設施。室溫宜為26—28℃。
第十一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應配備體溫計、空氣溫濕度計、PH值計、水溫度計等設備。
第十二條:
嬰幼兒游泳場所地面應使用不滲水、不吸水、無毒、防滑材料鋪砌,在地面最低點設置地漏,以保證不積水。
2025-06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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